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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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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協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其
    任務如下:
(一)補貼之宣導、諮詢及聯繫。
(二)補貼之受理申請、檢覈及送本署審核。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