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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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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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依據下列各款規定,於每年度十二月底前,核算次年度補助金額
    ;必要時,並得依各行政機關之執行情形隨時調整:
(一)前一年度至當年度九月,轄內受理仲裁案件數、作成仲裁判斷案件
      數及和解案件數之情形。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運用本補助辦理仲裁案件之執行情形。
(三)其他與執行本補助或仲裁業務有關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