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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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使勞工行政機關得即時掌握轄區內廠商動態,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增訂第二項
規定。明定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除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外,應併同通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如有變更實施期間或方式之情形,亦同。以便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進一步提供相關協助措施,幫助勞雇雙方共渡難關。至地
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通報案件,仍請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協處相關事宜。
2.另為利本點修正後之規定順利執行,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地方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受理減班休息通報案件時,仍請依勞動部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勞動
條三字第一○九○一三○一五三號函及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勞動條三字第一○
九○一三○四○一號函辦理,除報送通報表予勞動部外,亦併同報送事業單位聯繫
資訊表及勞雇雙方協議書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