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項:
(一)前經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核予績
效認可之事業單位,其績效認可有效期間屆期者,得重新申請績效
審查,並於屆滿日 45 日前提出。
(二)依前項重新申請績效審查並通過者,其績效審查通過之有效日期自
前次經勞動部核發績效認可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三)前經勞動部依 106 年 3 月 7 日勞職授字第 1060200778 號令
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第 26 點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經績效認可審定結果為未通過者,自審定結果送達
日起滿 1 年,方得再申請績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