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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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
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另依據本法制定時立法院附帶決
議,請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就業計畫時納入特定事項,爰補充說明就業計畫應包括內
涵,並依在職、失業、退休後再就業、銀髮人才服務及宣導事項分別例示。
-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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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移列至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並考量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已規範至少
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爰中央主管機關均依計畫所定內容及辦
理期程檢討辦理成效,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