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前項計畫,應依目標期程及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以落實其成效。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 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另依據本法制定時立法院附帶決 議,請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就業計畫時納入特定事項,爰補充說明就業計畫應包括內 涵,並依在職、失業、退休後再就業、銀髮人才服務及宣導事項分別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