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第 3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
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另依據本法制定時立法院附帶決
議,請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就業計畫時納入特定事項,爰補充說明就業計畫應包括內
涵,並依在職、失業、退休後再就業、銀髮人才服務及宣導事項分別例示。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移列至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並考量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已規範至少
    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爰中央主管機關均依計畫所定內容及辦
    理期程檢討辦理成效,爰刪除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