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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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勵,包括第二十四條職
業訓練補助、第二十五條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及第二十六條協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就業之津貼、補助或獎助,期透過相關措施強化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
知能,儘速重返職場,為利各界了解本辦法協助項目,協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順利就業,爰定明本辦法補助、利息補貼、津貼及獎助之範圍。
二、第一款職業訓練補助,係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
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三、第二款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係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
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四、第三款跨域就業補助、第四款臨時工作津貼、第五款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第
六款僱用獎助,係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