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
一、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之補助與獎勵包括第十八條職業訓練之補助、第十九條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第二十條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第二十
一條繼續僱用之補助等項目,期透過政府積極推動該等措施排除在職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就業障礙,穩定其就業,為利各界了解本辦法協助項目,協助更多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續留職場,爰定明本辦法穩定就業措施之範圍。
二、第一款職業訓練之補助,係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
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
關職業訓練;雇主依前開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
三、第二款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係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雇主對於
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
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主管機關得輔導或補助
雇主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
四、第三款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係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
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
之;主管機關得輔導或獎勵雇主辦理世代合作;雇主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
件。
五、第四款繼續僱用之補助,係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
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
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