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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
    。
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
    。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補助額度,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為促使雇主對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之中
    高齡者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定明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
    ,包含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文宣及其他有助於中高齡勞工退休準備
    、調適及再就業之協助措施,並提供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
    諮詢及職業訓練。
二、為妥善運用及掌控年度經費資源,第二項參考「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受理申
    請方式,定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公告受理期間。
三、第三項所定補助額度,為雇主辦理第一項單一款次所列事項,每年獲中央主管機
    關補助之總金額。以第一款為例,即為同一雇主每年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
    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事項之總金額。
四、為滾動式檢討中高齡者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協助措施補助之推動情形,爰訂
    定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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