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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為下列四類:
一、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
    準之企業。
二、大型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
    。
三、中小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診所或地區醫院。
四、大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滿一百人者、區
    域醫院或醫學中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為鼓勵單位及相關人員致力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進用之單位及推動進用業
    務有功之從業人員予以獎勵,爰於第一項將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二、考量企業、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之設立目的、掌握資源有所不同,且衡酌組
    織員工人數之多寡將影響其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成效,爰於第二項依組
    織性質及規模,將績優單位組區分為中小企業類、大型企業類、中小型之機構、
    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及大型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等四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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