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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3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
理保險業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第一項定明本保險保險人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二、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係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辦理,爰為第二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