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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打工度假代辦服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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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打工度假,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我國外交部與其他國家簽署之青年打工度假計畫協議。
(二)美國國務院交流訪客計畫之暑期打工與旅遊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