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經費追繳及申訴處理。 (二)民間團體提出工作機會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等事項。 (三)受理申請登記及推介派工。 (四)受理民間團體經費核撥(銷)等事項。 (五)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