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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應以授課、實務演練、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
      影片賞析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不得低於三十人。
(四)課程時數:一日教育訓練,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二日教育訓練
      ,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程。授課節數之計算,每節為五十分鐘,連
      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五)課程內容:一日教育訓練,應包含二節 AI 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
      程;二日教育訓練,應包含四節 AI 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
(六)第一款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一日教
      育訓練,合計不得超過二節;二日教育訓練,合計不得超過三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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