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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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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職業訓練防疫管理指引
一、設置防疫長或防疫專責管理人員,負責訓練單位相關防疫措施及掌握
    相關人員名單,訂定健康監測計畫,並確保落實執行。
二、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單位或甄試場地,應評估個人健康狀況
    、活動場域及接觸對象,自主佩戴口罩。
三、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建議佩戴口罩並快篩。
四、訓練單位視需求備妥適量之防疫物資及環境清潔消毒用品,做好防疫
    準備。
五、落實場域環境清潔與消毒,可於服務臺、各訓練場域出入口、洗手間
    、哺集乳室等公眾頻繁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消毒液。
六、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通風教室、電梯、手扶梯、廁所、設備等之清潔
    消毒。針對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包含操作之工具或機台等),
    視使用情形加強消毒次數。
七、訓練單位應於課前妥為安排輪流操作機台之使用時間,學員輪流操作
    機台前後,落實相關機台及工具清潔消毒工作。
八、提供參訓學員住宿服務之訓練單位,針對宿舍公共區每日定期清潔消
    毒,並於學員進住前後及異動時皆須安排清消作業。
九、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布、拖把要經常清
    潔更換。
十、維持教室內通風,開冷氣時應加強通風及清潔消毒。
十一、如有餐廳,應維持良好通風,備餐人員應佩戴口罩及帽子。每次備
      餐完畢後,應進行用餐環境清潔消毒。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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