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 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為確保保險基金債權,並考量本法醫療給付屬實物給付,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爰 參照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保險人得辦理 扣減之保險給付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