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第 3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請領失能年金,失能程度應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
一、完全失能: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一等級或第
    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嚴重失能,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三等級之失能項目,
      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
      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三、部分失能: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並經個
    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依勞保失能標準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條之一及其相
關規定所定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一、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明定按被保險人失能程度,得請領完全失能、嚴重失能
    及部分失能年金。為明確前開年金之失能程度評估基準,爰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
    傷病導致永久失能,其失能狀態對後續生活、工作之影響與保障需求程度,於第
    一項定明。
二、現行勞工保險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係依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規定,就被
    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
    力。前開評估工作能力時應考量因素、醫院及醫師辦理專業評估之資格、評估方
    式、評估費用支付標準等事項,不因普通事故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而有差異。考
    量本法係將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於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上宜
    採相同作法,爰於第二項定明依勞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