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為所屬農民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第 四十六條規定,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 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並以書面通知 限於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