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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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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為所屬農民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第
    四十六條規定,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
    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並以書面通知
    限於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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