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如下: 一、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二、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三、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為使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範圍明確,爰於本條定明。 另有關國民年金法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 由政府另籌財源支應,非屬保險給付性質,爰第二款未將上開給付項目納入,併予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