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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如下:
一、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二、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三、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為使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範圍明確,爰於本條定明。
另有關國民年金法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
由政府另籌財源支應,非屬保險給付性質,爰第二款未將上開給付項目納入,併予敘
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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