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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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3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
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核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本法第四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
    監理,即分別由勞工保險監理會及勞動基金監理會監理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勞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
    、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任務編組成立勞動基金監理會。爰於本條定明勞動基
    金監理會監理本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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