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 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核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一、本法第四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 監理,即分別由勞工保險監理會及勞動基金監理會監理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勞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 、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任務編組成立勞動基金監理會。爰於本條定明勞動基 金監理會監理本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