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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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被保險人從事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其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
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
,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參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之規定,明定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對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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