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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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現行職業病鑑定過程中,常有因鑑定資料不完整而進行補正,須請被保險人、保
險人、雇主或有關單位等協助提供被保險人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就醫病
歷或職業暴露資料等事證,致鑑定時程過長,且送請鑑定會委員鑑定資料不完整,將
影響其專業判斷或無法就個案事實作認定,爰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保險人送請鑑定之
應備具書件。另考量實務上,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被保險人工作與疾病間之因果關係
,得依保險人所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相關診斷書、就醫病歷等
書件正(影)本進行鑑定,爰保險人申請鑑定,應併同檢具上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