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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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補助之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擬定
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於每年八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受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及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符合補助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實施計畫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實施計畫之年度執行期間,為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書
    及實施計畫,並規範計畫內容應載明事項,以利審查。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之文件及內容資料欠缺,如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未能於期限內
    補正完全者,不予受理。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本辦法補助案件之實施計畫年度執行期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