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之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擬定 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於每年八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受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及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符合補助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實施計畫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實施計畫之年度執行期間,為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書 及實施計畫,並規範計畫內容應載明事項,以利審查。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之文件及內容資料欠缺,如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未能於期限內 補正完全者,不予受理。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本辦法補助案件之實施計畫年度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