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聘僱外國人程序如下:
(一)申請聘僱許可:
1.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雇主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2.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技術工作:
雇主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3.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被看護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資格者
為雇主,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但被看護者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所定資格者,雇主應於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刊登求才廣告招募本
國勞工,無法滿足其需要,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完成求才日
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1)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
(2)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一年內為有效期限)。
(3)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自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日起
一年內為有效期限)。
(4)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申請者。
4.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技術工作,屬特定製程之行業者:
(1)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
請特定製程之認定。
(2)雇主申請特定製程之認定,有符合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本
辦法第十五條指定製程及產製品之機器設備,且未及刊登於年
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得併同檢附該等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
、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工廠設立
滿一年以上者,並應提供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3)資源化工業雇主除應檢附前開規定文件申請外,另應檢附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
(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
理機構等之一證明文件。
(4)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5.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技術工作:
(1)雇主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資格者,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認定。
(2)雇主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二條資格者,應
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6.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技術工作:
(1)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屠宰業之認定。
(2)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7.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
(1)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並經核定。
(2)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8.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
(1)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之認定。
(2)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9.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
雇主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10.雙語翻譯工作:
雇主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11.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雇主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12.旅宿服務工作:
雇主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具備下列學經歷資格之一之外國人:
(1)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
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
(2)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3)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13.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
雇主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具備下列學經歷資格之一之外國人:
(1)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
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
(2)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3)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除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辦法第六十一
條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
(三)雇主於文件核發日起三年內申請補發者,應檢具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