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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認可為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醫療機構,應於本部公
    告受理期間內,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備具下列書件送達職安
    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五)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證明影本。
(六)專業人員名冊(如附件三)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含師級證書及執
      業執照影本)。
(七)評估工具、設備設置證明影本及選項配置規劃(如附件四)。
(八)場地空間規劃說明(含平面圖及空間使用規劃)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備齊一式十八份,並以光碟交付或
    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電子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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