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主管機關採視訊方式辦理調解,應指定符合下列要件之地點辦理 : (一)具備聲音、影像、留言及文件瀏覽或傳輸之視訊軟硬體設備等電子 設備。 (二)足供調解會議人數使用之網路頻寬及電信服務環境。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會議前提供相關設備之操作資訊,使調解人或 調解委員、勞資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以下併稱參與人員)瞭解操作 方式,並得指派相關人員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