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辦理單位如下: (一)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執行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三)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間團體。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指符合下列情形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 (一)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 (二)設立目的、任務或宗旨之服務對象包括精神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