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居服員出勤情形之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 ,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 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 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