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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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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服員出勤情形之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
    ,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
    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
    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