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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訪查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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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協調地方政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等辦
        理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
      2.補助地方政府及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外國人管理及訪查業務所需
        經費。
      3.督導地方政府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
        勞工實施計畫績效考評方案」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業務,並
        予績效評比。
      4.規劃及辦理地方政府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業務相關人員之訓練研
        習。
(二)地方政府應辦理事項:
      1.訪查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管理情形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之管理。
      2.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違反就業服務案件之訪查。
      3.辦理違反就業服務案件之罰鍰處分。
      4.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請求協助涉本法之訪
        查案件時,應秉持相互協助合作原則,派員會同訪查。
      5.掣據向本部分期請領補助費用及經費結報等事宜。
      6.依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
        畫績效考評方案」定期填報訪查成果。
      7.辦理本部補助進用外籍勞工訪查員之招募、管理、督導、考核及
        訓練。
      地方政府依前項第七款規定招募具有外國國籍者擔任外籍勞工訪查
      員,除其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應依規定申請
      許可。另考量業務實際需要及屬性,指派擔任不具機密維護之業務
      。
(三)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配合協處事項:
      1.地方政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依法規
        進行查處,涉其他單位之職掌時,應秉持相互協助合作原則會同
        訪查。
      2.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核發民眾檢舉及查處獎勵金事宜。
      3.其他涉及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職掌配合事
        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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