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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3
三、本計畫所定缺工工作及特定地區,其適用範圍如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
    辦實施要點第二點附表。
    前項缺工工作,不包括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
    員、事務支援人員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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