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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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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初次尋職青年,未
    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九十日以上者(以下簡稱初尋青年)。
    前項所稱初次尋職,指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
    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併稱各項社會保險)者。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在此限:
(一)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者。
(二)在學期間曾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於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再參加各項
      社會保險者。
    第一項所定未就業連續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以未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之期間,亦列入計算。
(三)在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四)未就業期間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未逾十四
      日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未就
      業連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