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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認可審查:申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認
    可者,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變更審查:顧問機構申請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或登記地址之變更者
    ,按次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顧問人員變更人數逾三人者,加收
    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第二款變更項目為申請已登錄之顧問人員註銷者,免收取審查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一、依本規則申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認可及變更之收費標準,係衡酌各項審
    查所需人力與書面審查之資料調閱、比對及核定等行政作業成本。
二、考量單次審查之行政作業成本,為提升行政效能,強化人才留用及提供服務品質
    之穩定性,爰規劃按次收取審查費用,異動人數逾三人者,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三、顧問機構申請變更審查,其變更項目為註銷顧問人員者,考量顧問人員註銷作業
    ,係依據檢附之離職資料進行註銷,未涉及相關規定比對等審查作業,產生行政
    成本極低,基於簡化顧問機構與行政機關作業負荷,爰免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