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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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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為下列行政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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