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為下列行政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