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本作業規定訓練對象為符合實施基準第四點及第五點參訓資格之原住 民,並經甄選程序評估適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