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動檢查:指依本署公告之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管理參考指引或
      原廠手冊規定,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自動檢
      查(含以移動式起重機原製造人規定之方式對旋轉盤螺栓實施之檢
      查)。
(二)保養:指針對移動式起重機各項油品、濾心器、鋼索、滑輪、液壓
      油封等消耗品更換作業。
(三)調整維護:指針對移動式起重機引擎檢修、旋轉盤螺栓更換、底盤
      結構檢查、驅動齒輪、液壓閥系統、電子系統、過負荷預防裝置(
      Mandatory limiter )及捲揚系統等項目,以工具或儀器調諧使符
      合規範,或實施必要局部分解,並予以清潔、潤滑、檢查、調整及
      更換消耗性零件之作業。
(四)修改:指移動式起重機結構上、下部重整、組合及校正,伸縮及固
      定吊桿及上、下部結構之製作及焊補等作業,並於作業完成後實施
      非破壞性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