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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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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以下簡稱發展署所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要點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本要點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
      3.參加本要點之婦女就業追蹤。
      4.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5.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6.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7.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1.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
        申訴處理。
      2.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事
        項。
      3.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
        彙整。
      4.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5.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6.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