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聘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