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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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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專業人士之培訓對象如下:
(一)中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併稱各級政府)推薦願意擔
      任調查專業人士之現任或曾任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委員、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委員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二)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或衛生福利部
      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之人員。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專業團體代
      表。
(四)各律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