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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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一、第一項定明本獎章等級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以襟綬方式頒給。初次頒給三等
    為原則,並得因功晉頒二等獎章,再晉頒一等獎章,就功績卓著程度作適當區別
    。且同一事蹟不得依本辦法重複請頒二個等次之獎章。惟受頒者如因事蹟特著或
    情形特殊,經本獎章審查小組審查及部長核定後,可初次頒給二等或一等之獎章
    。
二、第二項定明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