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第二項定明本法相關用詞及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有關工資範疇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最低工 資之內涵,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