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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3 條
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第二項定明本法相關用詞及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有關工資範疇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最低工
    資之內涵,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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