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對象: (一)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辦理工廠 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2.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3.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二)與本署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 環境合作計畫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合作公會)。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或計畫提供補助者,得不予 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