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對象:
(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與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
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2.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3.已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者,但
依規定無須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者,不在此限。
4.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二)與本署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
環境合作計畫之全國性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合作公會)。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或計畫提供補助者,得不予
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