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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參、用詞定義
一、易燃液體:指閃火點未滿攝氏 65 度之物質。
二、可燃性氣體:指氫、乙炔、乙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爆炸下
    限在 10% 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在 20% 以上之氣體及其他於
    一大氣壓下、攝氏 15 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三、可燃性粉塵:在大氣壓力及正常溫度下,能在空氣中燃燒或發光發熱
    並可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之粉塵、纖維或飛絮。
四、爆燃性粉塵:指在氧氣含量較少之空氣中或二氧化碳中依然會起火,
    且在浮游狀態下會引起激烈爆炸之金屬粉塵。
五、防爆電氣設備:係指爆炸性危險區域內設置具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
    械、器具或設備,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
    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
    類似設備。另有鑑於爆炸性危險區域內使用之密封接頭(sealing
    fitting) 、電纜封函蓋(cable gland) 、防爆用可撓導線管及由
    任(由令,union) 等管配件,其需具備防爆功能始能確保配線系統
    能達成整體防爆構造及保有原設計之防爆功能,爰亦屬之(電流流通
    器具之一部分)。
六、IP  等級:即國際防護等級認證(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Marking) ,指產品的「防水等級」及「防塵等級」,如 IP68 第一
    位數字 6  指的是防塵係數,用來表示產品防塵及防固體異物進入的
    能力。第二個數字 8  指的是防水係數,用來表示產品防水、液體進
    入的能力。
七、本指引用詞未定義者,請參照國家標準 CNS3376  系列或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之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