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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件紀錄器:指具有記錄其承載之負載重量、操作提升半徑、安全
      裝置狀態及觸發過負荷預防裝置等移動式起重機關鍵操作參數,並
      可由電子方式讀取其紀錄之設備。
(二)專業檢修廠:指符合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規
      定,經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登錄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
      專業檢修廠。
(三)本質安全設計新車:指新出廠、具有事件紀錄器,且依第十點規定
      辦理、駕駛座在左側之移動式起重機。
(四)老舊移動式起重機:指出廠達三十年以上,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八月一日以前經使用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但不包括因發生
      事故須報廢或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其他構造部分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