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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3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除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外,連任以一次為限。任
    期內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連任。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同一機關或團體所屬人員代理出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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