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除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外,連任以一次為限。任 期內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連任。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同一機關或團體所屬人員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