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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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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增設就服站服務轄區之規劃及設置地點之選定,應運用相關官方
    統計資料(含本署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及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以下簡
    稱勞保)資料查詢系統等),進行下列指標之比較分析:
(一)服務轄區之規劃,應考量區域勞動供需服務之必要性,並以服務轄
      區內之「勞保廠商投保家數等級」及「勞保投保人數等級」為衡量
      指標,細部說明如下:
      1.勞保廠商投保家數等級:係以現行各就服站轄區最近一期勞保列
        冊有案之廠商投保家數為據,並依數量多寡排序為四等分,各等
        分之平均值為該級之基本服務量,第一等級為服務量前四分之一
        強者,第四等級為服務量最小者。
      2.勞保投保人數等級:計算方式與上述相同。
      3.服務轄區勞保廠商投保家數及投保人數,至少應有一項指標達現
        行就服站第四級之標準,始得設置。
(二)設置地點之選定,應優先考量周邊經濟發展程度及交通便利性,並
      以設置地點所屬鄉鎮市區之「勞保廠商投保家數」及「周邊交通數
      」為衡量指標,細部說明如下:
      1.勞保廠商投保家數:本項指標重點應在比較與呈現設置地點之周
        邊經濟發展程度,衡量指標為設置地點所屬鄉(鎮市區)轄內廠
        商投保家數,廠商投保家數愈高者,為優先考量設置地點。
      2.周邊交通數:本項指標重點應在比較與呈現設置地點之周邊地理
        交通狀況,衡量指標為「國道、快速道路出口處數」、「鐵路、
        捷運站數」及「公車路線數或站牌數」等,經比較分析後,確認
        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