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 條
三、由各分署聘請轄內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區域勞動
    力發展策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運用區域運籌資源及平
    臺運作功能,分別於各轄區內定期召開區域勞動力發展策進諮詢會議
    (以下簡稱諮詢會議),並依區域特性及需求設定討論議題,進行協
    商、資訊交換及資源整合,以型塑區域勞動力發展方向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