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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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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評核方式,由各分署及技檢中心依評分表(如附件)之評核項
    目及配分,分別辦理各類獎勵項目之評選後,提報擬獎勵名冊送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核定。
    前項評核項目之績效採計期間,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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