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之服務對象,為有陪伴照顧需求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 (二)具有效期間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格。 (三)具三個月內就醫或手術紀錄。 (四)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 護者資格。 (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有 使用本計畫服務之需求。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