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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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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服務對象,為有陪伴照顧需求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
(二)具有效期間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格。
(三)具三個月內就醫或手術紀錄。
(四)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
      護者資格。
(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有
      使用本計畫服務之需求。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