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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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本計畫辦理單位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相關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考核結果公告及獎勵表揚相關事宜。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推動、經費編列、督導及協調事宜。
      2.本計畫之實地考核地方政府、實地考核結果複查、獎勵金申請及
        核發方式規劃相關事宜。
(三)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實地考核轄內地方政府及相關協調事宜。
      2.轄內地方政府之業務輔導、查核、交流及業務改善情形追蹤事宜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明定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之執行分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