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每案 最高以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五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 (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專題講座、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宣導活動。 (三)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措施。 (四)其他有助於推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