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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審議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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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依本辦法第八條及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
    遴聘要點聘兼之。